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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建平与田炳辉、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吴法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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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建平,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炳辉,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卫平,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

尚建平与田炳辉、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由田炳辉于2013年6月25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尚建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卫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尚建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建平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撤销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6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薛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