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建平,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炳辉,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卫平,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
尚建平与田炳辉、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由田炳辉于2013年6月25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尚建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卫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尚建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建平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撤销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6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薛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