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探荣,男,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亚军。被执行人柏小军,男,生于1990年5月1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柏民兴,男,生于1964年8月13日,汉族,农民。
李探荣与柏小军、柏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由柏小军于2013年7月5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探荣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柏民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李探荣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柏小军、柏民兴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探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李探荣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柏小军、柏民兴承担。当事人于2013年7月23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张探成
书记员:薛维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