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小霞,女。被执行人周焕焕,男。
宋小霞与周焕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由周焕焕于2012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宋小霞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周焕焕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申请人宋小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小霞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5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宋刚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