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赫永军。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住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云来。
申请执行人赫永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赫永军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赫永军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80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