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慕道卫,男。被执行人王锦明,男。
慕道卫与王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吴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由王锦明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慕道卫借款人民币5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锦明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慕道卫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锦明于2013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清偿申请人慕道卫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锦明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5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执行费6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1)吴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薛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