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长红,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户,住芜湖县湾沚镇蒲塘行政村大周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74********。被执行人:徐汉兵,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户,住芜湖县红杨镇新桥行政村徐冲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汉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徐汉兵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凤元海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