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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尚彪与张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吴法执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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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尚彪,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富,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

武尚彪与张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由张文富于2013年4月13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武尚彪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文富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武尚彪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文富于2013年6月5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武尚彪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1200元。对剩余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由张文富负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5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张探成

书记员:薛维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