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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储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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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瑞,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储克民,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临泉县水利局职工。

王瑞与储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储克民偿还王瑞借款145000元。王瑞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储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因被执行人储克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储克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储克民有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储克民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