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瑞,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储克民,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临泉县水利局职工。
王瑞与储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储克民偿还王瑞借款145000元。王瑞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储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因被执行人储克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储克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储克民有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储克民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