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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坤洋与王运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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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坤洋,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运青,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张坤洋与王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2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坤洋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28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运青偿还张坤洋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运青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其妻杜美侠位于临泉县鲖阳路北侧张营开发区厂房已设定抵押,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282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李中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