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贺智,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杨锋,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卢贺智与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杨锋偿还卢贺智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杨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卢贺智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杨锋已交执行款1000元,余款于2013年5月10日前付清,并提供了担保,申请执行人卢贺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