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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晓燕与被执行人钱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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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晓燕,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钱大云,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周晓燕与钱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钱大云偿还周晓燕借款20000元。周晓燕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001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钱大云之妻李传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周晓燕同意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大云之妻李传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