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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学敏诉丁建华、陈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密执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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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学敏,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晓敏,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学敏诉丁建华、陈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8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建华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与雪花街交叉口西北角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44466)。2013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丁建华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与雪花街交叉口西北角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444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