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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长江与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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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长江,男,汉族,1945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钱建军,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三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杨淑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