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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强永年与宣城市皖南影剧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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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强永年,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宣城市皖南影剧院,住所地芜湖市马号街**。法定代表人:黄忠传,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宣城市皖南影剧院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皖南影剧院在芜湖古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俊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