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鹏,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新凤,女,1963年8月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新凤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高云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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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鹏,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新凤,女,1963年8月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新凤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