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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鹏与周新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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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鹏,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新凤,女,1963年8月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新凤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