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小红,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荣,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荣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荣在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月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俊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