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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晓红与许道琴、王金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镜执字第0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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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钱晓红,女,汉族,1955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道琴,女,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娣,女,汉族,1947年7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晓红与被执行人许道琴、王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因该房产待拆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劲松执行员肖雪梅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