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建华,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秀兰,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沈建华与被执行人马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燕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