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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吴事勇与何定来、汪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镜执字第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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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事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定来,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国英,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事勇与被执行人何定来、汪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财产正在调查之中,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劲松执行员应后选执行员肖雪梅

书记员:刘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