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燕,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学林,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艳,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
申请人姜燕与被执行人许学林、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尹雁执行员王劲松执行员王伟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