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小云与杨巧云、朱蕾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镜执字第1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小云,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巧云,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蕾放,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小云诉杨巧云、朱蕾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巧云、朱蕾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