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小云,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巧云,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蕾放,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小云诉杨巧云、朱蕾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巧云、朱蕾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