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莉莉,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克来,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薛艳凤,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锻压机床总厂,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王克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克来、薛艳凤、芜湖锻压机床总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克来、薛艳凤主要财产正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克来、薛艳凤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33517元(陆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雪梅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