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莉莉与王克来、薛艳凤、芜湖锻压机床总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1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莉莉,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克来,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薛艳凤,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锻压机床总厂,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王克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克来、薛艳凤、芜湖锻压机床总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克来、薛艳凤主要财产正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克来、薛艳凤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33517元(陆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雪梅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