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智民,男,1927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缪文辉,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华,女,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平与被执行人缪文辉、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文辉、王小华目前去向不明,本院已执行了缪文辉、王小华的位于芜湖市汇金广场房屋,执行款已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小平人民币6892.69元。现因被执行人缪文辉、王小华位于芜湖市徽商春天房屋需要通过拍卖程序解决,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