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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清与缪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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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清,男,1966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缪文辉,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华,女,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平与被执行人缪文辉、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文辉、王小华目前去向不明,本院已执行了缪文辉、王小华的位于芜湖市汇金广场房屋,执行款已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小平人民币4711.22元。现因被执行人缪文辉、王小华位于芜湖市徽商春天房屋需要通过拍卖程序解决,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