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玖九,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南洋,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玖九与被执行人胡南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玖九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本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何俊执行员应后选执行员王晋湖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