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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玖九与胡南洋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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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玖九,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南洋,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玖九与被执行人胡南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玖九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本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何俊执行员应后选执行员王晋湖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