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斌,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龚宇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第三人黄月喜,男。
本院在执行董斌诉龚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黄月喜,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中江新村商业用房产权,为被执行人龚宇俊履行我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第三人黄月喜用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中江新村商业用房产权,为被执行人龚宇俊履行我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担保。二、查封第三人黄月喜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中江新村商业用房产权。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