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荣兵,男,1968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汪齐寿,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柳金霞,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陵县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齐寿,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刘店村。法定代表人汪齐寿,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方荣兵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陵县籍山镇县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陵县籍山镇县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伟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