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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延某某与朱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横法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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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延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李荫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