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李荫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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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李荫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