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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敏与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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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敏,男,汉族,1963年2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秀云,女,汉族,1962年7月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赵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秀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北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