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双梅,女,1941年10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俊英,女,1969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吴双梅申请执行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北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俊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俊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豆腐营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