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合香,女,1956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街。被执行人张爱国,男,1960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东风路豆腐营办事处家属院。被执行人马素兰(系张爱国之妻),女,196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合香与张爱国、马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安阳市东工路三巷四号院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申合香名下(房产证号为:安房改售字第4xxx4号)。
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