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有生,男,195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栗海增,男,197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荣燕峰,女,1978年5月生,汉族,住同上。
李有生申请执行栗海增、荣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栗海增、荣燕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李有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栗海增、荣燕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楼2单元2楼东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栗海增、荣燕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楼2单元2楼东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