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有生与栗海增、荣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北执字第4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有生,男,195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栗海增,男,197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荣燕峰,女,1978年5月生,汉族,住同上。

李有生申请执行栗海增、荣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栗海增、荣燕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李有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栗海增、荣燕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楼2单元2楼东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栗海增、荣燕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楼2单元2楼东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