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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翠娥与王松雪、董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北执字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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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翠娥,女,1964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松雪,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董海燕,女,1974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张翠娥申请执行王松雪、董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调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松雪、董海燕按期履行调解书中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松雪、董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松雪、董海燕拥有安阳市天医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药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王松雪、董海燕拥有安阳市天医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药店工商档案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该不得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期限届满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赵晓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