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青平,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保成,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运芳,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龚青平与马保成、程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马保成、程运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保成、程运芳于2012年8月2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马保成、程运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运芳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