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海波,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施海波申请执行人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宏伟以公告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伟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宏伟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安彩家园C21号楼3单元1楼西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王春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