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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秀平与田子军、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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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秀平,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田子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蒋丽(利),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临泉县美丽家园职工,住址同上。

吴秀平与田子军、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秀平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3)民一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田子军、蒋丽偿还吴秀平借款本息人民币5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该款至今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田子军、蒋丽欠吴秀平借款本息人民币57000元,于2013年6月20日付30000元;余款27000元于同年8月20日付清,同时结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民一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