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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传斌与吴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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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朱传斌,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庚申,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传斌与被执行人吴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变卖财产需要时间,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郊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王红梅审判员:杜志鹏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