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朱传斌,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庚申,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传斌与被执行人吴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变卖财产需要时间,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郊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王红梅审判员:杜志鹏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