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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文举与张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1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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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文举,男,1948年5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志高,男,1962年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王文举与被执行人张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志高银行存款人民币227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志鹏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