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举,男,1948年5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志高,男,1962年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王文举与被执行人张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志高银行存款人民币227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志鹏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