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琦,男,1976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胡唐,男,汉族,1982年5月生,住池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琦与胡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胡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锋审判员:汪治国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钱双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