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必中,男,194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喻希禄,男,1971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梅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曹锋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黄必中,男,194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喻希禄,男,1971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梅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曹锋
书记员:樊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