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查明继,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徐晓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包建斌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周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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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查明继,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徐晓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包建斌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周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