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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政与刘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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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政,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义刚,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解除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池州市分行支付给刘义刚25万元房屋租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