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政,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义刚,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解除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池州市分行支付给刘义刚25万元房屋租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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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政,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义刚,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解除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池州市分行支付给刘义刚25万元房屋租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樊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