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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昌富与叶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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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昌富,男,196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叶光森,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刘昌富与被执行人叶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224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叶光森在安徽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承建石台澜香苑小区的工程款人民币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善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