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发贵,男,1967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江家林,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发贵与被执行人江家林于2013年4月26日自愿协商同意以江家林所有的位于贵池区南门转盘4号地块池州装饰城4号楼8-7号门面房及二楼商业大厅的商业用房(房产号:房地权池子第022921B)作价10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钱发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家林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门转盘4号地块池州装饰城4号楼8-7号门面房及二楼商业大厅的商业用房(房产号:房地权池子第022921B)作价10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钱发贵。二、申请执行人钱发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