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发贵与江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3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发贵,男,1967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江家林,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发贵与被执行人江家林于2013年4月26日自愿协商同意以江家林所有的位于贵池区南门转盘4号地块池州装饰城4号楼8-7号门面房及二楼商业大厅的商业用房(房产号:房地权池子第022921B)作价10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钱发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家林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门转盘4号地块池州装饰城4号楼8-7号门面房及二楼商业大厅的商业用房(房产号:房地权池子第022921B)作价10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钱发贵。二、申请执行人钱发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