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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彭兴泉与被执行人徐加国、李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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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兴泉。被执行人徐加国、李仁峰。

申请执行人彭兴泉与被执行人徐加国、李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