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兴泉。被执行人毕四云、新泰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彭兴泉与被执行人毕四云、新泰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16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80万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四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新泰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多案查封,现无法处理。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9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