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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郭新委与被执行人李长来、禹方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3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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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拾和。被执行人李长来、禹方山。

申请执行人郭新委与被执行人李长来、禹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9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对被执行人禹方山采取强制措施后,两被执行人交款50000元,余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未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后,申请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31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