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反修。被执行人赵瑞忠、刘全春。
申请执行人秦反修与被执行人赵瑞忠、刘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51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划存款32500元,余款17500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履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3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