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玉启。被执行人王红。
申请执行人赵玉启与被执行人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已执行4600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J312**号车,查无下落。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9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